自从翻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断发展以来,人们对戏剧文本的翻译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戏剧文本因其涉及舞台演出和文本翻译这两门学问,故有其特殊性。因戏剧的创作过程和方法的不同,翻译时对文本和表演侧重也就不相同。但因戏剧本身的表现形式,可表演性是剧作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这一原则也成为戏剧翻译原则的核心之一(陈连贵,2009)。
可表演性这一概念在西方早已出现,然而其正式进入翻译研究的领域应该归功于英国翻译理论家Susan Bassnette,自此,可表演性成为戏剧翻译者的孜孜以求的翻译准则。
1 国外学者对戏剧翻译可表演性的研究
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学文本的翻译研究,戏剧文本的复杂性使得西方学者们对戏剧翻译的研究步伐缓慢。西方学者对戏剧文本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那时,在戏剧符号学的影响下,人们对戏剧文本的特殊性的了解程度不断加深,学者们对戏剧翻译的研究焦点也开始逐渐从传统的文学特征转向了舞台表演。
正如Susan Bassnette所说戏剧翻译是“一个未经解决但却受到忽视的翻译研究领域”(Bassnett,1998),其原因主要是人们通常用翻译小说与诗歌的方式来翻译戏剧。直到七十年代末期,可表演性这一术语才由Bassnette提出,“与小说和诗歌的翻译者不同,戏剧翻译者必须遵循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可表演性,第二个标准是翻译文本自身的功能”(Bassnett,1998)。在八十年代早期,Bassnett出版了一本书,名为Translation Studies(2004),提出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学作品的翻译,戏剧翻译具有的特殊性。她认为戏剧文本只有通过舞台演出才会变得完整,因为只有通过舞台表演,文本的全部内涵才能显现出来。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Peter Newmark也在戏剧翻译可表演性这一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戏剧翻译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能够成功地被表演”。在翻译戏剧文本时,译者应该强调戏剧的可表演性。这类文本是戏剧性的,应该把重点放在动作上,而不是采用描述性或者阐释性的方式(New?mark,2001)。
同时期,Patrice Pavis也表达了他对这一原则的看法。他认为戏剧翻译是一种解释性的行为,而译本在舞台上的表演则是舞台阐释的具体化。他也肯定了行为方式和文化的普遍性(潘智丹,杨俊峰2013)。由此,Pavis得出一个结论:戏剧翻译要以可表演性为前提,舞台表演总是优先于语言文本的(Pavis,1989:30-31)。
从1985年开始,Bassnette对她之前提出的关于可表演性的观点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到了九十年代,Bassnette的戏剧翻译观走向了极端。
Susan Bassnette对可表演性的极端立场推动了其他一些戏剧翻译理论家对可表演性的讨论,,如Ortrun Zuber-Skerritt、David Johnston和Sophia Totzeva等,明确反对她的观点,支持戏剧翻译可表演性的观点。
Ortrun Zuber-Skerritt指出戏剧翻译的定义便是把戏剧文本从一种语言和文化翻译成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并将翻译或改编后的文本搬上舞台(Zuber-Skerritt,1988:454)。David Johnston认为戏剧翻译是舞台艺术的延伸,是将剧本搬上舞台这个多层面过程不可分割的部分(Johnston,1996:7)。So?phia Totzeva把翻译剧本看作“用于戏剧表演的文本”(Totzeva,1999:81),她认为戏剧性就是戏剧文本和表演之间的关系。
在二十一世纪早期,芬兰戏剧理论研究家Sirkku Aaltonen(2000)通过回顾戏剧翻译的历史,他提出了“可说性”和“可表演性”是一种对戏剧翻译所采用的策略的概括性描述。这种描述使得戏剧翻译的策略从关注翻译与原文本关系的其他文学系统中区分出来。
Anderman在他的文章Drama Translation(2004)中提出由于文化差异的存在,戏剧翻译家需要在方言、风格、语域等方面做一些调整来翻译出可供表演的语言。除此之外,由于表演的即时性,戏剧翻译家应该调整语言使得其能够被观众很好地理解,这种调整应该遵循特定时期译入语语言的主要文学准则。
此后的几年,Snell-Hornby持续研究戏剧翻译的可表演性。她强调了戏剧文本仅仅是表演的基础。在翻译戏剧时,译者应该注意“可表演性”“可说性”,甚至是“可唱性”(Snell-Horn?by,2006)。在此基础上,Snell-Hornby 在 Theatre and Opera Translation(2007)一书中提出了她自己的戏剧翻译可表演性的标准。
2 国内学者对可表演性的研究
国内对戏剧翻译的研究比西方晚很多年,而且发展缓慢。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学者对戏剧翻译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例如郭沫若、老舍、朱生豪、曹禺、英若诚和余光中,其中对可表演性提出自己主张的有朱生豪、曹禺、英若诚和余光中。
文章来源:《中外文化交流》 网址: http://www.zwjlzzs.cn/qikandaodu/2021/0204/615.html
中外文化交流投稿 | 中外文化交流编辑部| 中外文化交流版面费 | 中外文化交流论文发表 | 中外文化交流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外文化交流》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